被處理單位:廣東馳明建筑勞務有限公司
地址:陽春市馬水鎮馬水村委會塘巖村43號(住所申報)
經營者:孫光明 電話:181****1686
案由:拖欠工人工資,經責令改正仍拒不改正。
認定的事實:經調查,你單位拖欠清遠市中奧天賦項目鋁合金門窗安裝工程中龍德利、陳雕龍等5名勞動者的工資合共12730元。以上事實有你單位法人確認的還款承諾書、工程承包合同、工人投訴登記材料、我局向你單位作出的相關文書等證據證明。
你單位的行為違反了《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》第三條第一款“農民工有按時足額獲得工資的權利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拖欠農民工工資。”之規定。
我局根據你單位違法行為的事實、性質、情節、社會危害程度,以及《清遠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(第二版)》第十條第(一)、(二)項“情節較輕可參考下列一項或者多項因素予以考量:(一)涉及勞動者人數不足 10 人的;(二)涉案金額不足 2 萬元的;”之規定,認定你單位的行為屬于情節較輕的違法行為。
現依據以下法律、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:《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》第五十三條“違反本條例規定拖欠農民工工資的,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。”、《勞動保障監察條例》第三十條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;對有第(一)項、第(二)項或者第(三)項規定的行為的,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:(三)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,或者拒不履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理決定的;”以及《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、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,根據調查、檢查的結果,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四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以下處理:(二)對應當改正未改正的,依法責令改正或者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理決定;”之規定。我局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理:
一、足額支付以下表格中5名工人工資合共12730元;
二、罰款人民幣貳仟元整(小寫¥2000元)。
你單位應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履行完畢。逾期不履行本決定的,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。
如不服本決定,可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清城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,或者在六個月內直接向清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。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期間,本決定不停止執行。
清遠市清城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
2025年8月28日